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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9年10月法规动态
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办法》完善了抽样程序要求。要求抽样单位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明确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应当遵守随机选取抽样对象、随机确定抽样人员的要求。针对现场抽样和网络抽样在权利义务告知、现场信息采集、封样、签字盖章确认等方面的区别,分别完善了现场抽样和网络抽样应当履行的程序要求,并对网络食品抽检方式、费用支付、信息采集、样品收集等作出规定。对涉及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等各环节时限依法作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关于网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规定对自动售卖机、无人超市等没有实际经营人员的食品经营者组织实施抽样检验。
《办法》完善复检程序规定。调整了申请复检时限、复检机构确定方式,明确复检备份样品移交、报告提交、结果通报等各环节工作时限。规定复检备份样品确认由复检机构实施并记录,改变既往复检机构、初检机构、复检申请人三方确认的做法,提高工作效率。
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国内外食用历史,原料安全性确切,在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中已经使用;
(二)原料对应的功效已经纳入现行的保健功能目录;
(三)原料及其用量范围、对应的功效、生产工艺、检测方法等产品技术要求可以实现标准化管理,确保依据目录备案的产品质量一致性。
纳入保健功能目录的保健功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补充膳食营养物质、维持改善机体健康状态或者降低疾病发生风险因素为目的;
(二)具有明确的健康消费需求,能够被正确理解和认知;
(三)具有充足的科学依据,以及科学的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
(四)以传统养生保健理论为指导的保健功能,符合传统中医养生保健理论;
(五)具有明确的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③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
《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06年第44号公告)、《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1年第59号公告)、《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此前已备案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同时作废。
①《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条例》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在标准化工作中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推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明确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部门采取配套措施推进地方标准的实施落地,明确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推行“上海标准”标识制度。推动与长三角相关省建立标准化协调合作机制,推动建立区域协同标准体系,优先在信用、旅游、交通、环境保护等方面推动标准共享和互认。
②《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条例》经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后,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中,体现了对“三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严管与扶持相结合的精神。按照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原则,《条例》对“三小”单独设定了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实行严厉处罚,对危害较轻的违法行为,比照一般生产经营者,适当降低了处罚。细化了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推动实现食用农产品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追踪、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究。同时,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并将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证有奖举报制度可操作、可执行。
《条例》增加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承诺,对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的内容;增加了重点环节检验检测项目和餐饮配送服务以及餐厨废弃物投放要求;增加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条款;增加了关于责任约谈的相关内容。
③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鲜湿类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9版)》的通知
新修订的《细则》于2019年10月1日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受理的鲜湿类米粉生产许可证新办、到期延续、生产场所迁出原生产地址的变更、生产工艺布局和工艺流程变更等申请事项,按新修订的《细则》实施现场核查工作。
鲜湿类米粉系指《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鲜湿类米粉》(dbs45/050)涵盖的产品,具体包括:鲜湿米粉、糙米鲜湿米粉、调制鲜湿米粉、切粉(河粉、卷粉)、榨粉(圆粉)等。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鲜湿类米粉不允许分装。
④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公告
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办法》对地方标准制定主体、制定范围、制定程序,以及地方标准实施、监督管理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注重合法性、基础性和可操作性,力求实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办法》规定: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性质为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可以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对地方标准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强调了地方标准的实施后评估和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五年。明确了及时复审评估的几种情况,便于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状态实时跟踪,确保地方标准处于科学适用的状态。
二、2019年10月标准动态
①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19年第3号国家标准公告
公告涉及多项肉制品相关国家标准:
gb/t 9959《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分为4个部分,其中第1部分:片猪肉;第3部分:分部位分割猪肉;第4部分:猪副产品。其中1、3、4部分修订后于2019-10-01实施。(第2部分现行版本为gb/t 9959.2-2008《分割鲜冻猪瘦肉》)
gb/t 20575-2019《鲜、冻肉生产良好操作规范》,是对gb/t 20575-2006《鲜、冻肉生产良好操作规范》的修订,修改了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检验检疫、生产过程控制等要求,增加了选址及厂区环境、产品标识、产品追溯与召回管理以及记录与文件管理等内容。于2019-10-01实施。
gb/t 20572-2019《天然肠衣生产haccp应用规范》、 gb/t 19479-2019《畜禽屠宰良好操作规范 生猪》以及gb/t 17236-2019《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生猪》经修订后于2019-10-01实施。
②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行业标准备案的公告(2019年第2号)
公告涉及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的茶及其相关行业标准8项:gh/t 1241-2019《漳平水仙茶》gh/t 1242-2019《紧压白茶加工技术规范》gh/t 1243-2019《英德红茶》gh/t 1244-2019《固态速溶普洱茶》gh/t 1245-2019《生态茶园建设规范》gh/t 1246-2019《茯茶加工技术规范》gh/t 1247-2019《调味茶》gh/t 1248-2019《信阳红茶》于2019-10-01实施。
①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即食食品自动售卖(制售)卫生规范》的公告(沪卫食品〔2019〕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经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即食食品自动售卖(制售)卫生规范》(db31/ 2028-2019)。于2019-10-22实施。
②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食品地方标准的公告(豫卫公告〔2019〕6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要求,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河南省地方标准 调味面制食品》(db41/t 515-2007)。
③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发布《淮山全粉》等9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油茶》(dbs 45/003-2018)、《朗姆酒》(dbs 45/004-2018)、《代用茶和调味茶》(dbs 45/006-2018)、《柿子干制品》(dbs 45/016-2018)、《柳州螺蛳粉》(dbs 45/034-2018)于2019-10-30实施。
(本文来源:食品伙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