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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6-05 浏览次数:504

为充分总结和宣传食品安全法治建设重要成果,秉持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理念,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联合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美团点评食品安全办公室共同评选、联合发布2019年度食品安全法治十大事件。至此,食品安全法治十大事件已经连续发布5年。

一、党中央国务院首次发布食品安全治理纲领性文件

事件概况:2019年5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指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必须深化改革创新,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意见》指出,到2020年,基于风险分析和供应链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初步建立。到2035年,基本实现食品安全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见》包括12部分内容,明确提出“安全第一、问题导向、预防为主、依法监管、改革创新、共治共享”6个基本原则,主要围绕“四个最严”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等,明确了食品安全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和具体举措。

事件分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是第一个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食品安全工作纲领性文件,具有里程碑式重要意义。《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为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战略提供目标指向和基本遵循,有利于加快建立食品安全领域现代化治理体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能力,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意见》注重强化法治理念,健全法规制度、标准体系,体现了国家食品安全治理长期走向的宏观思考和战略布局,进一步强化了落实“四个最严”的制度举措,为食品安全治理与食品产业协调发展提供了重要政策指引。

二、首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党内法规出台

事件概况:2019年2月24日,中办、国办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职责、考核监督、奖惩等作出明确规定,涵盖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安全相关领域工作的责任。其中,对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明确包括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粮食、教育、政法、宣传、民政、建设、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或者领域与食品安全紧密相关的工作,以及为食品安全提供支持的发展改革、科技、工信、财政、商务等领域工作。《规定》提出,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事件分析: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的党内法规,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法治体系建设迈上了新台阶。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到党内法规层面,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规定》紧紧抓住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对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班子其他成员5个方面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食品安全责任作出规定,既明确了职责“是什么”,也明确了“怎么干”,还明确了履行职责到位与否“怎么办”。《规定》充分运用评议考核“指挥棒”,将跟踪督办、履职检查和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有利于压实地方党政领导的食品安全责任,形成党政领导齐抓共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强大合力。《规定》将食品安全各个领域的工作都纳入进来,并明确责任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形成各领域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食品安全法》第35条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适用

事件概况:2019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6部法律有关规定的适用。其中,《决定》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按照审批改为备案的方式,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5条规定的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企业按要求进行备案即可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决定》自当年12月1日起施行,在3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国务院应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见;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试点期满后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事件分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顺利实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也是近年来人大立法工作的突出特点。近年来,国务院在食品生产经营等领域,部署探索审批改备案、优化准入服务、取消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等改革方式。《决定》暂时调整适用《食品安全法》第35条规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制度,对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实行审批改备案管理。这充分体现了国家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通过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市场交易效率来优化营商环境,也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在低风险领域探索创新改革举措,简化事前审批,通过信用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同时激发市场活力。《决定》是正确处理立法和改革关系,确保“放管服”改革于法有据的生动体现。

四、《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通过

事件概况: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共10章86条。修订的重点集中在5个方面:一是细化《食品安全法》的原则规定。比如,细化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细化了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责任,细化了生产经营、贮存运输、追溯体系、市场退出等全过程管理要求,细化了“情节严重”的情形规定等,为督促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制度规范。二是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比如,提高违法成本,增设“处罚到人”制度,最高可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年收入10倍的罚款;建立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健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衔接机制等,让经营者不敢以身试法。三是实化针对具体问题的监管举措。比如,禁止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对特殊食品检验、销售、标签说明书、广告等管理作出规定,禁止发布没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明晰了进口商对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审核的内容等,解决监管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四是优化风险管理制度机制。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促进食品安全科学监管。比如,完善农业投入品的风险评估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明确了风险交流的内容、程序和要求等,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享。五是固化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比如,建设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对企业内部举报人给予重奖,制定并公布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质名录、补充检验方法等,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效能。

事件分析:2016年7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收到此件后,原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部分行业协会、企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赴天津、吉林、黑龙江等地调研;多次召开企业座谈会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原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原卫生计生委、原质检总局、原农业部等部门对送审稿作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2018年9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草案,2019年10月1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条例》。此次修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四个最严”要求,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积极回应实践中的问题和挑战,补短板、强弱项,将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实施后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规范体系。

五、多部门联合开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

事件概况:2019年1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工信部、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旅部、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中医药管理局、药监局、网信办等开展的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拉开帷幕(以下简称“百日行动”)。13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针对6个重点行业及领域、4类重点场所及区域和10类重点违法行为集中开展为期100天的联合整治。截至2019年4月18日,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274.1万人次,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商品进行监督检查,其中检查社区、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28.2万个,检查宾馆、酒店等重点场所38.3万个,检查“保健”类店铺73.1万个,检查旅游景区、农村场镇、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21.9万个。开展行政指导、行政约谈6.4万次,开展宣传活动19.1万次,开展协作执法4.2万次,清理虚假信息9.7万条,整改网站、app、公众号1428个,关闭网站、app、公众号3877个,撤销所涉直销产品备案49个,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54户,吊销营业执照90户,捣毁制假售假窝点465个。执法办案方面,全国共立案21152件、案值130.02亿元、结案9505件、罚没款6.64亿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446件,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4.4万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3亿元。2019年9月至12月20日,“百日行动”进入“回头看”阶段,国家整顿“保健”市场的“打”“清”“教”“归”四部曲再次升级,“百日行动”升级为“天天行动”。

事件分析:“保健”市场存在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消费欺诈、制假售假等一系列问题,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社会舆论反映强烈。2018年底的“权健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保健品、对直销企业的信任危机。需要明确的是,不能将“保健品”与“保健食品”划等号。“保健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特殊食品。而“保健品”并非法律概念,通常用来指声称对人体具有“保健”功效的各种产品。“百日行动”是监管部门针对“保健”市场乱象的又一“重拳”。专项行动重点围绕与人民群众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开展,通过打击违法、严格执法,净化市场环境、优化营商环境,使得“保健”市场更加“清清爽爽”,在规范、引导和促进行业发展的同时,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对健康养生的高层次、多元化需求。同时,广大消费者尽管营养保健意识不断增强,但相应的科学素养仍然不足,判断“保健”市场产品好坏真伪的能力亟待提升。为此,还要加强普法宣传和知识普及,有效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健康观念,切实增强其防范意识、避免上当受骗,形成公众与监管部门合力共治“保健”市场乱象的格局。

六、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事件概况:2019年2月,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经2018年8月20日教育部第20次部务会议、2018年12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和2019年2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12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0日发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规定》共8章64条,包括总则、管理体制、学校职责、食堂管理、外购食品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内容。《规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结合学校集中用餐、外购食品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的特点,着力构建全过程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事件分析:学校食品安全事关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亿万家庭幸福,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一直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据统计,目前我国有2.76亿在校学生,做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不仅是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中央领导多次专门就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规定》进一步强化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落实最严格的监管要求,明确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的食品安全责任,规范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同时,《规定》要求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严格依法追责问责,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规定》的公布施行,对于地方和学校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七、卫生健康委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

事件概况:2019年6月12日,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就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开展地方标准清理等工作作出专门要求。其中明确,地方标准涵盖范围主要是地方特色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标或要求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同时明确,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各省份要根据国家要求和地方标准实际,及时清理、整合、修订或废止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未备案的,应当依法备案;地方标准未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矛盾的,应当及时废止或修订;不属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应当及时废止。

事件分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补充。据相关研究统计,截至2018年12月底,我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制定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313项。其中,119项标准是以尚未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如代用茶、发酵肉制品等)、地方特色食品(如民族特色乳制品)和监管需求较大的配餐膳食类、餐饮现制现售食品为对象。我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备案不及时,公开性不够,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矛盾,越权制定等。国家卫生健康委正是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事实上,早在2013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曾下发《关于开展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到2013年12月底,完成地方标准清理工作。显然,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不仅是事关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重大任务,也是需要持续推进的重要工作。

八、公安部组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

事件概况:2019年初,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部整合多个业务局相关职责,专门组建了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统一承担打击食品、药品和知识产权、生态环境、森林草原、生物安全等领域犯罪职责。据报道,2019年1月至5月,全国共侦破食品安全犯罪案件45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500余名,捣毁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3800余个。2019年7月,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集中打击食药环犯罪的“昆仑”行动,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19年10月10日,全国公安机关侦破食品案件4501起,捣毁“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2765个,打掉犯罪团伙100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7895名,涉案总价值66亿元,配合打掉黑恶团伙19个。其中,公安部“昆仑”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256起大要案件作为首批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涵盖食药环和知识产权领域各方面。

事件分析:近年来,食品药品领域一些犯罪问题突出、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整合打击职责、加强打击力量、组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客观需要;我国经济正在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方式转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从经济犯罪侦查局划转到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与打击食品药品、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等职责进行有机融合,是聚焦主责主业、强化侦查打击职能、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客观需要。作为打击食药犯罪的专业警种,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的成立,将有力推动全国公安机关专业队伍建设,提升打击犯罪的专业化水平,有效打击食药环犯罪。

九、中国食品安全法治大会(2019)顺利举行

事件概况:2019年11月24日,“中国食品安全法治大会(2019)”在北京隆重举行。会议以“食品安全法实施十周年暨食品经营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法治保障”为主题,系统回顾了中国食品安全法治建设和实施的十年历程,并就食品经营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良好实践、法治保障等议题深入探讨。大会由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和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市场监管法治研究基地联合主办。来自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地方司法机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的领导专家近200人出席。同时,为加强国内外食品安全法治经验交流,大会邀请了来自欧盟、日本、韩国等10余位专家学者与会。

事件分析: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食品安全法治大会(2019)”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邀请监管部门、学术界、食品行业和社会各界代表齐聚一堂,共同研讨。与会者认为,强化法治理念,健全法规制度、标准体系,持续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治理能力是推进食品安全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要进一步发挥法治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以更加精细化、科学化的理念,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具体适用的解释规范和指导,以更有利于行政执法指导企业合规建设。大会研讨认为,推进食品经营领域“放管服”改革,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是食品安全科学监管、社会共治原则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实现食品安全精准治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大会对构建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凝聚维护食品安全的各界共识起到了积极作用。

十、食品安全地方立法逐步健全

事件概况:2019年,各省区市人大、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进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共有6地启动食品安全地方立法修订工作。其中,广西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制定《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新疆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广东修订《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修订《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上海修订《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等。据统计,截至2019年年底,全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出台了食品安全地方立法。

事件分析:小餐饮、小作坊等食品小微业态在便利群众生活、吸纳就业、活跃地方经济、传承饮食文化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考虑到各地的差异性,《食品安全法》第36条第3款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近年来,各省区市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授权,针对小餐饮等小微业态行业特点,以符合食品安全和加工卫生基本条件为基准,科学设定符合小微业态实际情况的准入门槛,探索登记备案等管理方式。2019年,广西、广东、黑龙江、北京、新疆、上海等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时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和政策文件,为促进包括小餐饮在内的食品小微业态的规则之治提供了保障。其中,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坚持线上线下协同治理的基本原则,明确小餐饮等小微业态可以依法同时从事线下线上经营。这些地方立法顺应互联网经济发展趋势,积极推进小微业态的规范治理、健康发展,有助于推进新业态的合理规制和促进产业互联网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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